■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 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 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 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 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 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 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 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 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 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将该原则和行政院通过的《遗产税条例草案》一并送交国民政府,提交立法院的审议。由于西安事变的发生和抗日战争的爆发,立法院停会,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搁置。
■1937年■ 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迅速地占领了大片的中国领土。由于沦陷区多为富庶之地,国民政府收入税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扩大直接税体系,让有钱的人多出钱,以支援抗战。因此,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列入议事日程。
■1938年■ 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财政部根据1936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原则重新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1938年■ 9月30日立法院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从194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还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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