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使金融立法不但符合当前的大环境,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新执法理念作指导,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的执法上,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破除只讲办案,不讲保护的旧观念,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非刑罚控制
1、建立并完善金融信用体系。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对于规范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金融活动的公平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在金融活动中的参加主体双方或一方主要是金融机构,而由于金融机构公司在我国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放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封闭性公司,法律上对其对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这就导致了此类金融机构的透明性不高,外部社会以及潜在的从事金融交易的相对人无从得知该机构或公司的运营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暗箱操作成为可能,这也是滋生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温床。而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则恰恰是弥补上述缺漏的最佳途径。
2、建立并完善金融机构认证体系。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对于所有金融机构的信用的一种考察与建档,使抽象的金融信用获得外在的客观性。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与此不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主要是对于那些长期以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金融机构认定与肯定。这对于所有金融机构而言,又不亚于是一种事实的激励机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与深入人心是有巨大现实意义的。
3、在商业金融活动领域内严格贯彻实名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与风气的树立,有一个必然前提,即明确市场主体身份,使其对于诚信的遵守与违反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因为,设若有人做出有违诚信之行为而社会并未得知,则此违反几无成本,诚信原则必形同虚设,为此我们必须使各安其名,各守其分,即确立市场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实名制。我国早在数年前就已确立了若干实名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是有许多金融活动参加者采用种种手段规避法律的实名规定,来达到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地贯彻实施法律规定的实名制,不能使法律的明确规定流于形式,而为欺诈犯罪者大开方便之门。
总而言之,虽然说诈骗罪,在我国是一个相对传统、研究较为成熟的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复杂,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同时伴随着中国金融领域内的欺诈犯罪行为的蔓延,且呈迅速上升之势。可以说,金融诈骗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犯罪活动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也突出为关键问题之一,这固然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磨擦和碰撞、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等原因有直接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信用卡诈骗方面相应对抗和惩治的法律规范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一问题正在得到较大改观。中国新刑法典对金融欺诈犯罪的立法设置和规范修改,不仅是对现实中此类犯罪存在态势的回应,而且较为充分考虑了其发展趋势。本文就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不断出现新的作案手法和新星的客观行为方式,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维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同时,还要从经济上、政策上、行业领域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去惩治、防治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各种金融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⑴ 鲜铁可:《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⑵ 陈兴良:《罪名指南》(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⑶ 侯放,柯葛壮:《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253页。
⑷ 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
⑸ 赵秉志:《金融犯罪界限认定司法对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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