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际生活中,使用“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率日益升高,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不及时完善现有法律将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以及行为对象
有学者认为: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所代表的非物化的银行信用。⑽这种观点有失妥当。首先,银行信用不是金融诈骗罪的对象。“信用是资金赢余单位和资金赤字单位提供的货币形式为主的信用,在众多信用形式中占主导地位,其主要工具是能够流通的银行券。”可是,信用和银行信用都是指一种借贷行为或关系,其本身并非财富,也不能创造财富。因此,信用至多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即金融秩序的基础,而不应是其犯罪对象。服务也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随着服务业在现代产业结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服务也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较复杂,包括资金、其他财物和服务。上述财物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金融机构的财物,也包括其他交易主体的财物。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一观点在理论上的认识是共同的,只是对具体的构成尚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⑿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⒀还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⒁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结算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⒂由此可见,“公私财产所有权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一种普遍的观点。因此,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侵犯财产犯罪的性质。在这里,应该将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并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以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信用卡诈骗罪首先是一种金融诈骗罪,这在立法上是明确规定的,并且具有明显的侵财犯罪的特点。将本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按照刑法理论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可以彻底地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⒃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作为主要客体是必然的。首先,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银行结算方式,纳入到银行结算体系当中,形成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为核心的“三票一卡”的银行结算制度。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国家在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管理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于1996年发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其次,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秩序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可以使国家的金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促进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
将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次要客体,体现了信用卡诈骗罪所具有的侵财犯罪的性质,也是刑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必然要求。
四、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与防范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刑罚控制和非刑罚控制。要两手抓,两头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控制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刑罚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其中又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为严重,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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