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研]我国古、近代思想家论征税对象 |
| 作者: 文渊阁 信息来源: 文渊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6 |
律按资产的多少征税。赵赞也曾提出:“计钱每贯税二十,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旧唐书 .食货志下》)历史上赞成以资产定税的思想家较多,认为此税的好处是税负与负担能力挂勾,比较公平合理。
六、严复主张以“余财”定税
所谓以余财定税,就是收入扣除“养民之财”、“教民之财”后的“余额”作为课税对象。近代的严复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说:“国家责赋于民必有道矣。国中富民少而食力者多,必其一岁之人,有以资口体、供事畜而有余,而后有以应国课。”“有余而取之,于民生为无伤,亦于国财为不耗”(《原富》893、848页)。此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
七、孙中山主张征直接税
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孙中山先生主张征直接税。认为征直接税最公平。他说“用累进税率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资本家的入息极多,国家直接征税,所谓多取之而不虐。从前的旧税法,……完全取于一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毫不尽义务,那是不公平的”。他还提出向地主征地价税,土地涨价的部分收归公有。政府可以获得大宗收入。直接税满足了政府的财政需要,“一切杂税”就“可以豁免”。一般贫民就没有纳税的痛苦了(《民生主义》)第一讲、第二讲)。这表明孙中山先生是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选择征税对象的。
以上是主张以某一种或某一类物品为课税对象。实际上我国历史上大多是多税并存。主张以多方面为课税对象组成复合税制的人也很多。
八、《周礼》等主张多税并存
《周礼》的作者以记述周代赋税的形式,阐述了多税并存的主张。所提出的“九赋”、“九贡”等,包括了多方面的征课对象。有土地税、山泽资源税、人力税、行为税等。仅市场上所征的税,就包括了很多内容,有“絘布”,是指对陈列商品的地皮或店铺所课的税。有“总布”,是指按出售商品总价计征的货物税。有“质布”,是指对各种合同证券由政府签证盖印而收取的税,类似印花税。还征屠宰税、关税。此外,对住宅周围不种桑麻的、分给的土地荒废不种的、游惰而不从事生产的,都要课税,意在惩戒这些行为。
继《周礼》以后,主张多税并存的人很多。如商鞅,除主张征土地税、人头税外,为了达到重农抑商的目的,提出“重关市之赋”。为了节约粮食,抑制酒肉消费,提出“贵酒肉之价,重其租”(《商君书.垦令》)。王 莽主政时,除征资产税、人力税、工商税外,还征所得税。据《汉书.食货志》载,所得税征收的范围较广。规定:从山林水泊中猎捕鸟、兽、鱼、鳖等及放牧牲畜的;妇女采桑养蚕、织布和缝补的;工匠、医生、祝巫及从事技艺或贩卖的;街市、店铺、区巷、客店中做生意的,都要向所在的县府呈报经营收入。“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即计算纯所得,按十分之一纳税。
主张多税并存的人,对主体税种的选择往往不一致。随着历史的发展,主体税种不断变化。
至近代,主张更新税制扩大征税对象的人更多。台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总长周学熙提出,应开辟新税,改变原有赋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即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设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三种新税。他说:“印花税和遗产税,“对于行为而征收,即为中国向来未有之税目,而又无重复可虞。开征新式所得税,实行累进征课,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易达普及之目的”(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48-149页)。他的主张虽有为袁世凯政权聚敛财政收入的一面,但确实有利于税制的发展和结构的改善。
上一页 [1] [2]
更多相关文章: ·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透露中央正研讨以家庭为单位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为纳税人涉税信息“加密” ·国家税务总局就企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深圳地税11月起统一税务登记申请表 不再分类填写 ·山西国税许月刚局长深入基层工作调研 ·民国时期广西首任财政长官严端 ·财政大员王仁赡的倒掉
|
| 【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享受生活¢玩味时尚☆挖掘生活里的时尚元素!我们的I世纪! |
|
 | £名店推荐、美食赏析☆饮食文化、中西餐饮 |
|
|
|
|
 | £手机铃声、时尚元素! |
|
 | £一种竞技,一种快乐,一种悲伤!让我们一起品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