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以什么为课税对象?我国古代思想家对此发表了许多意见。由于各人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征税对象的选择也不同。议论纷呈,丰富多彩。
一、孔子主张征人力税和收益税
孔子推崇周代以人力和收益为征税对象。他说:先王制定的税制是“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就是说,征用民力耕种公田而考虑距离的远近;向商贾征税而考虑收益的多少;征调徭役而考虑年龄的差别。他认为这种税制比较合理。
二、孟子主张“助而不税”
孟子是单一的课税对象论者,只同意征劳动力助耕公田,否定其他的课税对象。《孟子.公孙丑》中载:“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藏于其市也;关,讥(稽)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悦,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之于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愿为之氓矣。……如此,则无敌于天下。”这段话是说,对行商坐贾不征关市税,对农民只征劳役助耕公田而不征税,对无职业的和宅地荒芜的人免除课税,这样就能取得天下所有人的欢心,并吸引远方的人民归附。取得了民心,就无敌于天下。
孟子反对向商人课税,对商税的产生作了新的解释。他说:“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孟子.公孙丑下》)。在他看来,最初向商人征税不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制止卑贱的商人垄断取利,以维护集市贸易的正常发展。
三、周朗、王夫之主张以人定税
我国征人头税很早。战国时,商鞅就提出“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商君书.垦令》)。秦汉时期,人头税较重。大人小孩都征。曹魏开始,改为按资产分户等为主要课税对象。南朝的周朗亦提出:“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资”(《宋书.周朗传》)。
王夫之认为,以人定税合理。因为“不论客户、土著、细耕、自耕、工商、游食”,都是国王的臣民,都应尽纳税义务。“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他认为以田定税会妨害农业生产。所在提出:“惟民以收租(税),而不度其田”(《读通鉴论》卷十四)。
清代的邱家穗认为,以人定税有两点好处,一是征税面宽,“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二是有利于惩懒。认为征人头税可以强迫懒汉劳动。以人定税论者忽视了按能力负担的原则。资产少人口多的民户即使终年勤劳也难以负担繁重的人头税。正因为人头税不合理,所以最终被淘汰。
四、杜佑、马端临主张以土地定税
历史上主张将土地列为课税对象的人很多,而将土地作为唯一征税对象的也不乏其人。如唐代的杜佑主张只以土地资源为课税对象。他说:“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税”。这里的“衡”指山林,“虞”指水泽。由于“唯田及泽可以制财贿”,所以只应将它们作为课税对象。至于工商业,本不应作为课税对象,为了防止人们放弃农业这个根本行业而去从事工商业,就通过征工商税加以调节。就征税对象的选择而言,“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通典.食贷阂.赋税》)。
元代的马端临也认为,“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易之法”(《通考.田赋三》)。他反对按人按户课税。认为贫民和富豪不加区别地一样纳税,是不公平的。
五、杨炎主张以资产定税
我国征资产税较早。在秦汉以前,资产税一般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征课对象。至汉代才将现金、牲畜、车船等动产纳入财产课税。此后,财产税在赋税中的比重逐步扩大。唐前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了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唐中期,在均田制受到破坏租庸调法难以推行的历史条件下,杨炎向德宗建议,实行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即不分土户、客户、农民、商人,一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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