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商人贩卖商品及其他商业行为所征收之税。商税起源于西周(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当时失去政权后的商朝遗民,多从事贩运、买卖商品的行业,俗称商人。对其征收的税主要有关市税和山泽税等。市税又分级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山泽税是对矿产品、兽皮、齿、角、羽翮、鱼、盐等物征税◇历代均征收关市及山泽税(或专卖)。宋初设商税务院征收商税,并颁布《商税则例》张榜于商税务、场门前,令来往客商依法纳税。征税环节,分过税和住税。凡行商行销货物,每千钱课税二十,叫过税;凡城市商人(坐商)销售货物,每千钱课税三十。元初,商税无定制,太宗时,始定诸路课税。元代商税又有常课和额外课之分,前者系山泽出产的金、银、铜、铁等产品;后者指各地苛杂。明代商税,设税课司、局管理,全国有三百六十余处。中期以后,各地私设税场,同利损民,税制弊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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