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2009年起,大型企业集团将一律停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通知要求,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涉及的企业包括三大石油公司在内的中央企业,以及包括首钢、武钢在内的大型国有企业,总计106家。
此类大型企业在主要城市均设有分公司。以中石油集团下属的新疆油田公司为例,虽然该公司在新疆获得了利润,但是由母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后,新疆财政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认为,考虑到新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停止执行合并纳税的措施对地方财政意义重大,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来源,保障区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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